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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版权正版化时代到来?
  阅读:6121  日期:2008/8/11 17: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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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7 15:30:15
文 《法人》记者 马丽

  经过版权部门的查处,目前全国100多家的VOD商,绝大多数起码都不侵权了。

  2008年7月8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收到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在首起KTV经营商未支付版权案中,音集协胜诉了。

  这个结果早在吕文举预料之中,吕文举是音集协副总干事,近年来,他都在为卡拉OK版权正版化奔走呼号。

  然而,吕文举没有多余的时间沉浸在喜悦中。由于现有的法律没有涵盖新的侵权手段,远在云南的首起VOD供应商刑事案尚停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阶段。

  正版化道路上的顽石

  说到卡拉OK侵权,一般人都会想到KTV经营者,其实更令权利人头疼的还是VOD供应商,因为所有的盗版曲库都不是KTV自己做的,而是VOD商复制好储存在点播系统中销售给他们。

  吕文举告诉《法人》记者,VOD供应商对大多数人来说是相对比较陌生的领域,正版化工作开展后,这个侵权产业才浮出水面。

  所谓VOD,即视频点播(Video On Demand),是近年来新兴的传媒方式。目前国内80%以上的KTV经营者使用VOD系统为消费者提供歌曲伴唱服务。

  那么在侵权问题上,VOD供应商和KTV经营者是什么样的关系?

  吕文举打了个比方,VOD供应商像是一个盗窃者,KTV经营者是购赃销赃者。

  他解释,VOD供应商和KTV经营者是侵权链上两个相互衔接的环节。从法律上讲, VOD商非法复制发行,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而KTV业者侵犯的是放映权、表演权。

  从权属上来看,复制权是大权利,放映权、表演权是小权利,侵犯复制权叫盗版,可以构成刑法的侵犯著作权罪,KTV这块一般的定位是违法,一般只是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诉讼。“一个是违法,一个是犯罪,二者孰重孰轻一目了然。”吕文举说。

  吕文举认为,VOD商的侵权更具根本性,如果一个盗版起步的源头供应商都得不到有效遏制,对下游的KTV用户也是不公平的。

  我国有名有姓的VOD商不过60多家,算上贴牌的也不过100多家。但是你不要小看这100多家企业,据行业人士介绍,他们每年给权利人造成的版权损失(按照直接产值的15%计)超过20个亿。

  “小成本,高产出”,奥妙就在于VOD商采用的数字化复制技术。这种技术具有高科技、低成本、高容量、高利润的特点,其社会传播危害性更大,实施侵权行为更容易,对权利人利益损害更严重。

  音集协的牛雁告诉《法人》记者,近年查处的好多VOD分公司都是一个小办公室,两三个人,一台电脑,一根传导线,这些就足以让他们进行海量复制。

  打击盗版刻不容缓。

盗版刑事第一案

  云南省昆明冠联科技有限公司是被刑事追诉的第一家VOD供应商,其法定代表人彭丹是被刑拘的第一人。

  经云南省公安厅查证,截至2007年12月,犯罪嫌疑人彭丹利用“冠联科技有限公司”和销售“海媚”牌VOD系统的名义,共向16家KTV复制发行盗版曲库,累计侵权作品共计305808首;非法经营额为6.4万元。

  侦查过程中,彭丹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即可构成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冠联公司非法经营额为6.4万人民币,显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云南警方在侦办过程中,执着于以第二条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

  吕文举说,冠联案在全国是首例,大姑娘上轿头一回,云南公安机关的谨慎是可以理解的。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以非法经营额来定罪,冠联只属于一般严重情节,依法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如果以复制品数量来追诉,冠联极有可能构成特别严重情节,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复制品数量合计在2500张/份以上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特别严重情节。

  两高司法解释出台时,还未出现大规模的数字化硬盘存储形式,所谓的张/份是针对当时流行的光盘和录像带等载体,一张光盘的储存量不过十多首歌曲,305808首音乐作品肯定超过当时的2500张/份。

  关键是如何将数字化曲库作品的“首”换算成司法解释的“张/份”。

  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以作品的自然数量为计量标准;二是以张/份光盘含12至16首单曲为计量标准;三是以张/份光盘的容量为计量标准。

  国家版权局在对云南省版权局《对<关于认定点歌系统数字化复制影音音乐作品数量的回函》中认定,以一首作品为计量单位,但此仅限于行政批复层面。吕文举称之为司法“结点”。

  吕文举告诉记者,他正在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法工委、公安部等单位的相关部门沟通,从沟通的进展来看,非常乐观,已经取得了成果。

  “但这只是一个非正式的沟通成果,我现在在积极推动,条件成熟时通过一个正式的程序把这个成果固定下来,这样云南司法部门就可以起诉了”。吕文举对此很乐观。

  在他眼里,这一成果能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云南冠联案的法律适用,一个是促进两高完善司法解释的“结点”。

  “这两个目标实现了,坦率的说,在版权保护方面,我们团队也算是作了一件有功德的事。”吕文举说。复制费之争

  2007年6月20日,以雷石、视翰为首的12家VOD供应商在云南被版权部门查处,正是这次查处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

   被执法的雷石、视翰大喊冤枉:想交钱,音集协不给VOD厂商收费标准,交钱无门;但若不交,音集协又说VOD厂商侵犯版权,举报抓人扣设备。

  这就是我国目前很有趣的一个现象:侵权人哭着喊着交复制费,权利人却死活不要。这是怎么回事?

  吕文举告诉《法人》记者,复制费目前还是一个探讨的问题,如果按照国际交费标准,坦率讲VOD商是谁也付不起的,一首MTV至少一千元钱,一个曲库以五万首歌计算,就是5000万,国内的VOD商谁愿意付呢?又有谁能付得起呢?

  雷石副总经理马杰向媒体披露,音集协曾明确回复他:VOD厂商不需要交纳复制费,复制费已经含入歌厅所支付的12元版权使用费中。

  吕文举则表示,不交纳复制费的前提是不再侵权,也就是不再向KTV客户出售盗版曲库,只出售空盒子。他认为,在我国由于长期的不规范经营,VOD供应商存在定位错误。VOD供应商本就应该是单纯的设备供应商,而现在几乎所有的VOD厂商都向客户提供盗版的歌曲库。

  此外,音集协还有一个考虑,与其让VOD商交不现实的复制费,还不如转而与VOD商合作,由其协助音集协动员KTV用户交纳版权费。他向《法人》记者介绍了音集协对VOD商三步走的政策:第一步交出盗版曲库和盗版曲库用户的清单;第二步为正版化做脚踏实地的工作,动员用户交费;第三步才是授权使用正版歌库。

  据悉,音集协已经建立了自己的正版曲库,覆盖率达到90%以上,点击率高的歌曲的覆盖率甚至达到98%、99%。KTV经营者可以直接向音集协购买曲库,也可以向音集协授权或委托的VOD商购买。“但是鉴于整个行业非常混乱,我们尚未授权任何VOD商。”

  说到这次打击行动,不得不提北京视点科技有限公司。视点是全国知名度较高的VOD商,但在这次打击行动中却“逃过一劫”。也正因为此,它被雷石、视翰称为“假借政府之手打击竞争对手”的幕后黑手。

  视点对此的回应是,早在2003年,视点公司就受到过国家版权局的查处,当年与视点竞争的企业就有此次被查的视翰与雷石,2003年视点被查处时,视翰与雷石并没有被依法查处。按这两家公司所谓“阴谋论”的观点,难道当年视点公司被查处是他们“假借政府之手打击竞争对手”之举吗?

  视点总经理孙晓辰告诉《法人》记者,2003年视点在行业中第一个遭到了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但正是这次处罚,使视点公司清醒认识到中国卡拉OK及VOD行业在未来的发展中,必须认真面对版权这个严重影响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

  此后,视点一直致力于推进正版化工作,5年间视点组织了数十次研讨会和座谈会,为KTV用户和权利人搭建沟通平台,协商解决歌曲版权问题。

   孙晓辰表示,这些工作占用了公司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耗费了大量的资金,但能在支持音集协工作的同时,为视点公司的客户争取到合理的缴费价格和方式是让人欣慰的一件事情。

  他告诉《法人》记者,截至目前,视点已经动员自己的客户向音集协缴纳了数百万元的版权费。

   这也是音集协没有打击视点的原因。“人家这么良好的态度,又做这么好的业绩,我们不可能打击这样的VOD商”,吕文举说。然而正是对视点的“袒护”,让吕文举受到了人身攻击。

  但是让吕文举欣慰的是,目前全国100多家的VOD商,绝大多数起码都不侵权了。包括雷石、视翰这次查处后,也对外宣称只卖空盒子了。

  吕文举目前正在做两件事,一件是准备在年底前,针对全国的KTV钉子户展开大规模的民事诉讼,另一件就是推动云南冠联案的刑事审判。

  他相信,卡拉OK版权正版化时代已经到来。

转自:《法人》杂志